第 6 條
氟氯烴管制用途及管制時程如下︰
一、氟氯烴作為發泡劑用途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於生產聚胺基甲酸酯(Polyurethane,簡稱 PU) 。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氟氯烴核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
二、氟氯烴作為溶劑(含生產及清洗製程)用途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 。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
三、氟氯烴作為冷媒用途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於七.一kw以下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新生產設備之冷媒填充。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冷媒核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
四、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於噴霧推進劑用途。
除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二目之情形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禁止使用管制時程起,停止核發核配量予管制用途之使用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