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br />│ │(ng-TEQ/Nm³)│ │<br />├──────┼───────┼─────────┤<br />│ │二.○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br />│既存燒結工場├───────┼─────────┤<br />│ │一.○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br />├──────┼───────┼─────────┤<br />│新設燒結工場│○.五 │ 發布日 │<br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