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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3年06月16日)
第 8 條
燒結工場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每年定期檢測二次,分別於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執行一次。其二次定期檢測間隔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定期檢測七日前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該主管機關申報檢測報告書。
二、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或已調整為每年定期檢測一次者,其稽查或定期檢測結果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依前款所定檢測頻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