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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 95年01月02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 3, 7, 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五、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二十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第 3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但特定業別或設施另訂有戴奧辛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第 5 條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br />│ │(ng-TEQ/Nm3)│ │<br />├───────┼───────┼──────────────┤<br />│ │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br />│既存污染源 ├───────┼──────────────┤<br />│ │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br />├───────┼───────┼──────────────┤<br />│新設污染源 │ ○.五│發布施行日 │<br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第 6 條
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第 7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