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5日)
第 11 條
販賣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與證書字號。
二、廠商之基本資料:
(一)公司名稱與地址。
(二)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販賣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賣數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