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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5日)
第 5 條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輸入。但作為下列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海龍作為軍用或民用航空器之滅火用途。
二、學術研究、實驗室或其他經許可之用途。

申請前項第一款用途之輸入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申請前項第二款用途之輸入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途之說明文件。
四、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無法替代之原因說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