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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5日)
第 6 條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輸出,應由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國之許可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