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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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5日)
第 8 條
販賣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應由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販賣許可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原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一類販賣許可證。
二、第二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二類販賣許可證。
同時販賣原生與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分別取得販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