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10年07月09日)
第 12 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