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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10年07月09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認可、保留、展延、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