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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10年07月09日)
第 23 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
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