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一)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方式。
(四)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五)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六)監測方法。
(七)專案活動期程。
(八)環境衝擊分析。
(九)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子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子專案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子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子專案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應檢具之文件、查驗機構確認之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於每七年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