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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之計入期起始日,應於完成註冊日後;子專案之計入期應於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內。
二、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未依規定展延,不得申請減量額度。
三、減量額度之計算,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之減量方法,採行合理之假設、數值及程序。
四、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五、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六、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附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七、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八、方案型抵換專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型規模減量方法,其確證及查證作業應由不同查驗機構執行。
九、總量管制實施前已註冊之子專案,且專案邊界含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之排放源邊界者,於總量管制實施後,其專案執行至原計入期限屆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