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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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7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額度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排放源帳戶。
前項減量額度編碼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