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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7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排放源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