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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7日)
第 7 條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