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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 112年10月05日)
第 27 條
查驗機構就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項目,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辦理至少十六小時與該查驗項目有關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