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認證機構除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共同發行之ISO/IEC 17011建立及實施查驗機構認證評鑑制度之資格,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
二、已簽訂國際溫室氣體多邊相關承認協議。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或區域性驗證機構認證組織之會員或附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