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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 112年10月05日)
第 30 條
查驗機構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之人員配置與職掌、查驗作業依據、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評估及落實方式,應於事實發生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修正前後對照表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查驗機構變更組織編制,應於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