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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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 112年10月05日)
第 32 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