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及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規範及程序。
二、前款文件有增刪修訂之必要,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發生暫時終止、終止及撤銷查驗機構認證資格,或減列查驗類別及項目之情事,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四、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保存年限規定,保存認證相關作業之紀錄。
前項第四款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前一年接受外部評鑑或稽核之報告及處理結果。
二、前一年對查驗機構之評鑑及處置結果。
三、與認證業務相關之申訴紀錄及辦理情形。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