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二、新設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三、既存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四、氯乙烯單體製程(Vinyl chloride monomer(VCM)plant):指產製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五、聚氯乙烯製程(Polyvinyl chloride(PVC)plant):指單獨使用氯乙烯單體或使用氯乙烯單體與其他原料混合產製聚氯乙烯之生產過程。
六、二氯乙烷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EDC)或 1,2-dichloroethaneplant):指使用乙烯、氯氣、氧及氯化氫等原料反應生成二氯乙烷,並提供氯乙烯單體製程使用之生產過程。
七、槽車:車體設有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或常壓罐槽體式儲存設備之機動車輛。
八、二氯乙烷純化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 purification):指純化二氯乙烷之生產過程。
九、氧氯化反應器(Oxychlorination reactor) :指以乙烯氧氯化法產製二氯乙烷之反應器。
十、氯乙烯單體純化製程(Vinyl chloride purification) :指產製氯乙烯單體過程中,純化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十一、重合槽或聚合槽:指用於進行氯乙烯單體重合或聚合反應,以產製聚氯乙烯樹脂或粉體之反應槽(器)。
十二、脫除設備:指利用熱、真空或其他方式將聚氯乙烯樹脂或漿料中殘餘氯乙烯單體移除之設備。
十三、單體回收系統(Monomer recovery system) :指用於聚氯乙烯製程用於回收氯乙烯單體之系統。
十四、脫除設備後端之所有排放源:指於聚氯乙烯製程中包含之乾燥機、離心機、濃縮器、攪拌槽、過濾器、輸送機空氣排出處、裝袋機及儲存容器。
十五、裝載操作設施:指裝載操作涵蓋之相關設施,包括灌裝臂、泵浦、流量計、關斷閥、釋壓閥、管線、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及其他相關閥件。
十六、揮發性有機液體:指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十以上之液體。
十七、裝載操作:指將揮發性有機液體經裝載操作設施導入或導出槽車、儲槽或油輪之操作。
十八、氣密狀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低於一千 ppm 之狀態。
十九、設備元件:指泵浦、壓縮機、氣體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閥、法蘭、槽車物料管線之連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但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或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或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不在此限。
二十、止漏型接頭:指設有止漏墊片或止漏環,可於裝卸接頭接合後才形成流體通路,並於接頭脫離前可形成流體閉路狀態,脫離後接頭無須其他裝置即可達流體不與大氣接觸之裝卸接頭。
三十、實際蒸氣壓:指以常溫儲存或裝載之物料,於攝氏二十度時之蒸氣壓;非常溫儲存或裝載者,其實際操作最大溫度之蒸氣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