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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 110年01月28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二、新設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三、既存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四、氯乙烯單體製程(Vinyl chloride monomer(VCM)plant):指產製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五、聚氯乙烯製程(Polyvinyl chloride(PVC)plant):指單獨使用氯乙烯單體或使用氯乙烯單體與其他原料混合產製聚氯乙烯之生產過程。
六、二氯乙烷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EDC)或 1,2-dichloroethaneplant):指使用乙烯、氯氣、氧及氯化氫等原料反應生成二氯乙烷,並提供氯乙烯單體製程使用之生產過程。
七、槽車:車體設有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或常壓罐槽體式儲存設備之機動車輛。
八、二氯乙烷純化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 purification):指純化二氯乙烷之生產過程。
九、氧氯化反應器(Oxychlorination reactor) :指以乙烯氧氯化法產製二氯乙烷之反應器。
十、氯乙烯單體純化製程(Vinyl chloride purification) :指產製氯乙烯單體過程中,純化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十一、重合槽或聚合槽:指用於進行氯乙烯單體重合或聚合反應,以產製聚氯乙烯樹脂或粉體之反應槽(器)。
十二、脫除設備:指利用熱、真空或其他方式將聚氯乙烯樹脂或漿料中殘餘氯乙烯單體移除之設備。
十三、單體回收系統(Monomer recovery system) :指用於聚氯乙烯製程用於回收氯乙烯單體之系統。
十四、脫除設備後端之所有排放源:指於聚氯乙烯製程中包含之乾燥機、離心機、濃縮器、攪拌槽、過濾器、輸送機空氣排出處、裝袋機及儲存容器。
十五、裝載操作設施:指裝載操作涵蓋之相關設施,包括灌裝臂、泵浦、流量計、關斷閥、釋壓閥、管線、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及其他相關閥件。
十六、揮發性有機液體:指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十以上之液體。
十七、裝載操作:指將揮發性有機液體經裝載操作設施導入或導出槽車、儲槽或油輪之操作。
十八、氣密狀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低於一千 ppm 之狀態。
十九、設備元件:指泵浦、壓縮機、氣體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閥、法蘭、槽車物料管線之連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但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或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或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不在此限。
二十、止漏型接頭:指設有止漏墊片或止漏環,可於裝卸接頭接合後才形成流體通路,並於接頭脫離前可形成流體閉路狀態,脫離後接頭無須其他裝置即可達流體不與大氣接觸之裝卸接頭。
三十、實際蒸氣壓:指以常溫儲存或裝載之物料,於攝氏二十度時之蒸氣壓;非常溫儲存或裝載者,其實際操作最大溫度之蒸氣壓。

第 3 條
本標準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氯乙烯單體及二氯乙烷,其適用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用於研究與開發中之設備且氯乙烯單體聚合之反應器容量○.二五立方公尺以下、單一儲槽容積十五立方公尺以下或單一儲槽二氯乙烷容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生產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聚合物之公私場所。
二、生產二氯乙烷且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公私場所。
三、運輸氯乙烯單體,或運輸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二氯乙烷之槽車業者。
四、具氯乙烯單體儲槽之儲運業者。

第 4 條
二氯乙烷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5 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6 條
聚氯乙烯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7 條
二氯乙烷、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製程之逸散污染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8 條
密閉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9 條
二氯乙烷或氯乙烯單體儲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10 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及聚氯乙烯製程之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11 條
Cb(校正值)= Cb(10.9)/(20.9-含氧百分比)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其中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CBX = CbDvcQK(10-6)/Z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其中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CBX = CbVRDvcK(10-6)∕YZb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其中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第 12 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其排放管道氯乙烯單體濃度及排放量應每年檢測一次。製程屬批次式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於批次操作時間內含三個樣品,每個樣品採樣時間應達二十分鐘,每次檢測總採樣時間應達一小時。檢測報告應含所取樣所有樣品之個別濃度值、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排放量及削減率應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計算之。

同一排放管道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氯乙烯單體濃度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檢測頻率,其調整後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經定期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定期檢測。

前項檢測值差異,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之絕對值,除以第一次檢測結果。

第 13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