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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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 98年07月16日)
第 4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並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