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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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年07月16日)
第 13 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依營建工程之工期定之。
許可期間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公私場所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營建工程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一至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噪音檢測報告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間依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