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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年07月16日)
第 14 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