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指一小時內所測得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Lmax)之能量平均值。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