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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標準  ( 111年05月23日)
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二、物理性標準: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