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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 112年05月31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