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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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六 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 112年05月31日)
第 32 條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