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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