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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42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