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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45 條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