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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48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