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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49 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