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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64 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