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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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 107年02月13日)
第 9 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現行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