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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 107年02月13日)
第 1 條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 4 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 5 條
甲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 6 條
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 7 條
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 8 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台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下表:<div class="text-pre">┌─────────────────────────┬────┐<br />│海 域 範 圍 │水體分類│<br />├─────────────────────────┼────┤<br />│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海域 │甲 │<br />├─────────────────────────┼────┤<br />│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乙 │<br />├─────────────────────────┼────┤<br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甲 │<br />├─────────────────────────┼────┤<br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 │乙 │<br />├─────────────────────────┼────┤<br />│澎湖群島海域 │甲 │<br />├─────────────────────────┴────┤<br />│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線排│<br />│ 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 │<br />└──────────────────────────────┘

第 9 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現行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