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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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111年10月24日)
第 21 條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