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104年12月16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監測目的需求,考量下列位置設置監測站:
一、背景水質代表性地點。
二、水體分類河段之水質代表性地點。
三、水庫水質代表性地點。
四、重要水利用點。
五、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六、河川、排水路出海口。
七、其他依水質管理需求指定之地點。
前項監測站設置得依採樣安全性及可行性,作適度調整。
第一項第六款得設於最接近出海口之橋樑或人工設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