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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104年12月16日)
第 5 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設置水體管理機關(構),且依其用水目的或管理需求執行水質監測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重複設置監測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各水體水質管理需求或使用目的,委託水體管理或取用機關(構)辦理水質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