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104年12月16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告水質監測資料於該機關網頁。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辦理之定期水體水質監測結果,應記明監測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依規定格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資料整合平台,開放各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