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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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 112年11月01日)
第 26 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
前項處理設施採焚化法處理者,準用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