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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 112年11月01日)
第 27 條
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