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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3月31日)
第 24 條
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自有車輛運送。
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
三、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

採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除應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外,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