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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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3月31日)
第 34 條
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之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行為,其運輸方式應依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航運管理規定包裝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