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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3月31日)
第 35 條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