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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9月04日)
第 3 條
投標商於投標時應提出符合資格規定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

投標商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