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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9月04日)
第 4 條
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
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 ,簡稱BOO) 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