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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第 三 節 處理 ( 112年11月23日)
第 27-1 條
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清運機具,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